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省直各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結果導向改革要求,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確保公平競爭交易,保證采購質量,提高采購效率。我廳制定了《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29日
《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管理,堅持結果導向,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需求確定,是指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采購活動實施前,為實現采購目標,對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進行確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履約驗收,是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義務后,為保證采購質量,對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 采購人應當依法確定采購需求和組織采購項目驗收活動。在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過程中,采購人可以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第三方專業意見須經采購人確認并存入檔案。
第二章 政府采購需求確定
第四條 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市場調查確定采購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但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采購人書面確認。
第五條 采購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
第六條 預算金額小于500萬元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技術復雜情況,在項目需求確定前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論證。
第七條 預算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與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在項目需求確定前由3名及以上的單數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論證小組進行采購需求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不少于1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采購需求論證事項、論證小組成員意見、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及聯系人等。
第八條 采購需求論證應當根據項目特點、結合預算編制、相關可行性論證和調研情況進行。需求論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是否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
(三)是否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購項目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項目的數量、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時間和方式、驗收方法和標準及其他合同實質性條款;
(六)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九條 采購項目進行需求論證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采購需求論證,但以下項目除外,:
(一)國家、行業有強制標準的采購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采購項目;
(三)同一年度內,已經論證過的同類采購項目。
其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本條前款所列采購項目采購需求論證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采購需求論證過程中,邀請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人員應當具有與評審專家相等的專業能力。
第三章 政府采購履約驗收
第十一條 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項目驗收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履約驗收的,采購人應當對驗收結果進行書面確認。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受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或者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項目進行履約驗收時,采購人或者受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邀請服務對象或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結合項目特點建立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機制,嚴格遵循驗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驗收:
(一)成立驗收小組。采購人或者受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下稱驗收方)開展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由3人及以上的單數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確定負責驗收小組工作的負責人。
(二)制定驗收方案。驗收小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詳細的采購項目驗收方案。驗收方案須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效果等內容。驗收小組應當熟悉掌握采購項目采購需求、驗收清單和標準、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完成其他準備工作。
(三)開展驗收活動。驗收小組應當在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每個驗收小組成員必須作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要真實、準確、完整、詳細地記載采購項目重要事項的履約情況。
(四)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小組完成驗收后,應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實施驗收過程基本情況陳述,供應商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履約情況,與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比較情況,驗收結論性意見。驗收小組成員的個人驗收記錄和個人驗收意見應作為驗收報告組成部分。
驗收小組成員應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對驗收報告內容負責。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驗收結果。
第十五條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需求論證小組成員、履約驗收小組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需求論證小組成員、驗收小組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采購人按照本辦法開展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工作所需費用,由采購人在部門(單位)公用經費或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涉密項目的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按照涉密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18年01月15日